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民初684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航天基地惠欧购物广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凤栖东路。
经营者:周俊。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航天基地惠欧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