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302民初408号原告贵州黄道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贵阳市乌阳市乌当区新添寨顺海村土巴寨组1幢。
法定代表人彭伟豪。
委托代理人朱宇航,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朋程,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利佳康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三栋镇陶前村演达路113号3楼。
法定代表人谢端庄。
委托代理人周健,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伟鹏,男,汉族,1977年12月14日出生,系被告惠州市利佳康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黄道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利佳康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黄道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州市利佳康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贵州黄道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