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苏刑终147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华伟,男,汉族,1975年9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2017年1月7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新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勇,男,汉族,1984年4月1日出生,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被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7年12月15日由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26日由新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舒金鹏,男,汉族,1974年1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
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0日被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7年12月15日由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7年12月26日由新沂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华伟、刘勇、舒金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苏03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华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以被告人刘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以被告人舒金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对被告人胡华伟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胡华伟不服,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华伟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胡华伟、刘勇、舒金鹏共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上诉人胡华伟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华伟撤回上诉。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3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