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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兴盈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辽01民初641号
案件名称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兴盈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沈河区兴盈盈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民初641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兴盈盈超市,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经营者:栾军。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老奶奶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兴盈盈超市(以下简称兴盈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中,老奶奶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2018年5月25日,老奶奶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兴盈盈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老奶奶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松审 判 员  邰越群审 判 员  刘 波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朱 琳书 记 员  孙爱博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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