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民初641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兴盈盈超市,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经营者:栾军。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老奶奶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兴盈盈超市(以下简称兴盈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中,老奶奶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和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2018年5月25日,老奶奶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兴盈盈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老奶奶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松审 判 员 邰越群审 判 员 刘 波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朱 琳书 记 员 孙爱博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