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978号原告:谭建明,男,汉族,1977年9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菊,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水口镇得新卫浴门市部(经营者:陈鹏程,男,汉族,1977年10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周塘西村义字地组7号),经营场所地址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新花路58号第一幢首层2号铺位。
被告:宁波洁宜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谢家路村。
法定代表人:潘银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科杰,浙江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谭建明诉被告开平市水口镇得新卫浴门市部、宁波洁宜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建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4元,减半收取计1367元,由原告谭建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