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2民初9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蓝雪,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黎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诗康。
经营地址: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萍静。
地址:福建省泉州是石狮市。
被告:芦淞区良友食品商行。
经营地址:株洲市芦淞区沿港路建宁购物公园空中街市1040号门面。
经营者:付俊良,男,户籍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现住株洲市荷塘区。
原告上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黎祥食品有限公司、石狮黎祥食品有限公司、芦淞区良友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就各被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计762.5元,由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