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52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龙湖镇亿家福副食店,经营场所新郑市龙湖镇荆垌市场。
经营者:王纪辉。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龙湖镇亿家福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和本院受理的(2021)豫0192知民初497号案件民事主体相同,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故本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21)豫0192知民初497号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