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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从化城郊权星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04民初1246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从化城郊权星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城郊权星文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04民初12467号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工业北区28号第七层。

法定代表人:林培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民,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从化城郊权星文具店,经营场所广州市从化城郊街北街市场****号铺。

经营者:邝权星。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从化城郊权星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州市从化城郊权星文具店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93.8元,由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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