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502号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塔山工业园区伍富路108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吴云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倩,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彤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城郊乡虞单公路前潘庄68号老油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韩长安。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彤尔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