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2民终1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浩珉,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玉波,江苏储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株洲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NorbertHanke(诺伯特·汉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菊萍,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尧,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秀媛,女,1963年6月29日出生。
上诉人高浩珉因与被上诉人海克斯康测量技术(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克斯康公司)、原审被告张秀媛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4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高浩珉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海克斯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海克斯康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1.虽然无锡源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道公司)在官网中使用了海克斯康公司的商标,但利用该商标是为了宣传海克斯康公司的产品而非宣传源道公司,源道公司披露了自己是经销商的身份,并未超出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边界。
2.海克斯康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所销售的产品与TESA及雷尼绍品牌的产品存在竞争关系,而且,海克斯康公司的官网同样在销售TESA和雷尼绍的产品。
源道公司在官网中所展示的产品都是海克斯康公司的产品或海克斯康公司有权销售或许可销售的产品,并不存在海克斯康公司许可之外的产品。
3.高浩珉作为源道公司网站的负责人,对网站的负责或者所谓的“管理”均是职务行为,所代表的是源道公司而非个人。
在源道公司注销后,海克斯康公司也无法证明高浩珉个人利用涉案网站继续销售海克斯康公司的产品或者销售其他产品,存在侵权行为。
二、即使构成侵权亦应当由源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高浩珉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根据海克斯康公司提供的证据,源道公司股东已经出资完毕。
并且,源道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对解散清算事宜及申报债权事宜进行了登报公告,清算组也不存在任何过错。
2.一审法院裁判高浩珉赔偿5万元无法律和事实的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侵害了高浩珉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海克斯康公司辩称,一、高浩珉的行为显然是一种在网络上将海克斯康商标用于其自身商业活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商标使用行为。
高浩珉组建的源道公司网站,原名为无锡海克斯康测量技术有限公司,系生产经营同类商品的公司。
高浩珉以海克斯康公司的字号和商标作为关键词,增加涉案网站的浏览量,使得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进而提升交易机会,损害了海克斯康公司的商业利益。
二、高浩珉在其销售平台不仅销售海克斯康公司的产品还销售其他测量领域的相关产品。
但是高浩珉却单单选择了海克斯康公司的公司名称、商标、官网风格、内容进行网络引流和宣传,表明高浩珉明知海克斯康公司在测量领域的知名度、美誉度,系故意攀附引流,严重扰乱海克斯康公司的市场秩序以及该类相关产品正常的市场秩序。
三、即使源道公司销售的为正品,涉案网页突出使用海克斯康公司的名称及涉案商标,也超越了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边界,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源道公司是经过合法授权许可,仅销售海克斯康品牌产品的代理商,并对涉案网页销售的其他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四、海克斯康公司不需要举证证明所销售的产品与TESA雷尼绍品牌产品存在竞争关系,前述产品本就各自属于不同的生产主体。
高浩珉为了提起本案上诉刻意曲解和误读一审判决,存在恶意滥诉的行为。
五、高浩珉作涉为案网站的负责人,其本人亲自负责涉案网站的设计维护工作,在源道公司被注销后,高浩珉作为负责人理应负责网站的关停,但源道公司被注销后该网站仍旧留有高浩珉个人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故后续行为系高浩珉个人行为。
综上,一审法院的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克斯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请求:1.张秀媛、高浩珉立即停止侵害其注册商标(注册号为×××59、×××64、第42900434号、第4290433号)专用权的行为;
2.张秀媛、高浩珉停止在网站上擅自使用与其有一定影响的“海克斯康”、“HEXAGON”、“”、“HEXAGON”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张秀媛、高浩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07500元(其中经济损失30万元;
维权合理支出75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等由张秀媛、高浩珉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案涉商标权属及知名度情况第429043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量具、测距设备等,注册人为海克斯康公司,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3月13日;
第429043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量具等,注册人为海克斯康公司,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3月13日;
第×××6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35、37、38、42、45类用于录制、传输、重放声音或图像的器具、计算器、标杆(丈量仪器)、广告、商业管理、修理安装服务、有关测量和试验用具及仪器的安装保养和修理、电信、数据传输等,注册人为HEXAGONAB,有效期为2011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1日;
第×××5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7、9、10、35、36、37、38、42、45类机器和机床、机器传动用连轴节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量具和教育用具及仪器等,注册人为HEXAGONAB,有效期为2011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1日。
2012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商标驰字[2012]762号关于认定“海克斯康”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海克斯康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9类量具、测距设备、光学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海克斯康公司经营情况海克斯康公司成立于1993年11月12日,注册资本94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开发、引进坐标测量机、测量仪器、相关产品以及各种配件,并提供相关应用培训、技术服务、升级改造服务,咨询服务以及与测量设备有关的其他服务,批发、租赁、进出口:坐标测量机、测量仪器,相关产品及各种配件。
2013年,海克斯康公司与宝力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载明:海克斯康公司委任宝力公司作为海克斯康公司的非独家授权分销商……9.订单分销商须通过邮件或传真方式将盖章签字的订单和技术协议提交海克斯康渠道管理中心,必须附上同最终客户(包括下级分销商,如果有的话)正式签署的技术协议(包括补充协议)、标识明确的订单号、详尽的最终用户(包括下级分销商,如有的话)信息、产品、数量、价格、金额及发票信息等。
分销商在未经海克斯康授权(或超出HMQ授权范围)情况下,同客户(包括下级分销商)签署的任何技术协议、销售合同(订单)包括口头要约等,海克斯康均有权拒绝执行,对海克斯康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害的,海克斯康有权依法要求分销商赔偿……16.海克斯康标识、图片和广告的使用任何海克斯康标识和广告的使用都必须经海克斯康同意。
任何相关问题应联系海克斯康渠道管理中心,见附件6……该协议附件1授权范围载明:授权包销及签约产品线清单如下表,(签约产品)机型GlobalA/B(Per&Adv)、Inspector、InspectorPlus、MH3D&MH3D-F、OptivClassic321、OptivPerformance222、M&H。
该协议附件5项目报备制度载明:为避免在市场出现同一项目多渠道跟踪从而导致冲突,造成资源重复投入,损害共同利益,特制订本《项目报备制度》。
1.分销商得到项目信息后,应在当天填写《项目报备表》,并传真或EMAIL至海克斯康渠道管理中心申请报备。
2.海克斯康渠道管理中心在收到《项目报备表》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确认能否进行报备。
3.所有项目报备均应是最终用户报备,如为分销商下级经销商项目,下级经销商名称及联系信息在项目报备应同时注明,下级经销商应为分销商在海克斯康处备案取得再销售许可经销商,否则视为无效报备等。
该协议附件6海克斯康品牌指导方针与宣传规定--分销商及其他合作伙伴的外部使用指导载明:分销商对海克斯康集团所有知识产权的使用均应严格按此指南、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间的协议约定来执行。
分销商以维护和促进海克斯康品牌为出发点,不得损害海克斯康形象和利益……3.分销商所有宣传应客观准确地表明与海克斯康的合作关系,严禁出现未经授权擅用“总代”“4S店”等引起客户歧义的名谓误导客户……6.未经海克斯康授权或许可,分销商不得冒用海克斯康名义进行宣传……9.分销商应对其有实际业务的下级经销商按上述条款进行约束,并由分销商承担因下级经销商的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和义务等。
附件8下级经销商管理规定载明:1.海克斯康充分尊重分销商通过渠道销售发展下级经销商。
2.分销商经下级经销商销售,应以完全独立身份进行,例如:不可以海克斯康代理或特许经营等名义开展业务。
3.分销商应及时将下级经销商向海克斯康渠道管理中心备案并取得再销售许可,未备案并取得再销售许可项目报备视为无效,此类项目订单下达时,须提供与最终用户所签合同方可供货,并按报备制度第9条执行。
4.海克斯康与经备案确认的下级经销商沟通联系将经过分销商,海克斯康与未经备案确认的分销商下级经销商直接进行业务开展,分销商无权表示异议。
5.未经备案及获得再销售许可的下级经销商项目不在海克斯康报备制度保护范围内。
6.分销商有义务按海克斯康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要求管理下级经销商,并严格约束行为,因分销商下级经销商的行为产生的责任由分销商承担。
7.因分销商的下级经销商违规或不当行为影响了海克斯康市场或利益,海克斯康保留警示直至解除与分销商合作的权利。
后海克斯康公司与宝力公司逐年签订《合作协议》,除包销及签约产品不同外,其他条款基本一致。
海克斯康公司与宝力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时是由海克斯康公司与宝力公司直接签订合同、支付价款,再由宝力公司与下家签订合同、支付价款。
海克斯康公司不与宝力公司的下级经销商签订协议。
三、源道公司经营情况“无锡海克斯康测量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14日,注册资本52万元,经营范围为测量技术服务、测绘服务(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
测量设备、机械设备、电子设备、计算机软件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销售。
法定代表人为张秀媛,股东为张秀媛、高浩珉,出资比例各占50%。
2014年1月23日,该公司名称变更为“无锡源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通用机械设备、测量设备、仪器仪表及配件、五金产品、润滑油、计算机软件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维修和销售。
2018年12月25日,源道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注销该公司,该公司2018年12月25日起停止经营,成立清算组并进入清算程序。
2019年2月20日,源道公司经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
源道公司经营期间与宝力公司签订多份《销售合约》,购买三坐标测量仪。
在2014年12月5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12月3日、2016年3月31日的项目报备表中,均注明“分销商名称宝力机械有限公司”“二级代理报备(无锡源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其中2015年12月3日、2016年3月31日的项目未获批准原因均为“已有他方报备,不予确认,请退出项目”。
四、案涉网站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网址×××.com的网站名称为“无锡源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主办单位为源道公司,审核通过时间为2014年2月25日,网站负责人为高浩珉,网站域名为sanzuobiao.org、yuandaomt.com。
通过百度以“三坐标测量机海克斯康集团”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中显示网址为“www.sanzuobiao.org”、标题为“三坐标,三坐标测量机,无锡三坐标,激光跟踪仪-海克斯康集团”的链接。
该链接页面菜单栏下方图片显示“”图样以及“无锡源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海克斯康三坐标授权经销商”“我们是海克斯康计量”字样,下方“关于我们”处显示内容为“成立于1975年,海克斯康(Hexagon)是全球领先的规划、测量与可视化技术供应商。
在超过40个国家里,海克斯康拥有13000名员工,净销售收入达到22亿欧元。
来自海克斯康的测量技术提供了精确的测量结果,并可快速提供海量的数据,通过工业计量与地理空间信息软件进行数据的处理与可视化,帮助用户生成、管理与分享信息,实现更高的效率、更好的品质,并利用多维数据而实现更好、更快的运行决策。
通过完善的产品线和服务的协同,海克斯康为用户提供了连续的更新信息。
通过完整、闭环的信息确保用户将原始数据转换成有用的信息和可行动的智能。
海克斯康主要包括两个业务领域:三坐标、三坐标测量机、激光跟踪仪,测量技术与其他业务。
其中测量技术主要包括三个业务单元:大地测量,工业计量与技术。
”在“产品推荐”中,有“雷尼绍PH10T测头、七轴绝对臂测量机、TESA三坐标Micro-Hite3D、Renishaw测头吸盘清洁工具”等产品及图片。
左侧“产品分类”中显示包含“Inspector三坐标测量机、TESA三坐标测量机、Global三坐标测量机、关节臂三坐标测量机、悬臂式三坐标测量机、龙门式三坐标测量机、三坐标探测系统、三坐标测针加长杆”,“联系方式”中显示“无锡源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为高经理、地址为无锡市新区××工业园××期××号,网址为www.sanzuobiao.org,并有手机、电话、传真等信息。
“新闻中心”中有“无锡源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关节臂三坐标测量机中六轴轴绝对关节臂的技术优势、无锡TESA三坐标Micro-Hite3D将测量与检测变得容易、江苏三坐标品牌-海克斯康、张家港三坐标品牌、三坐标测量机的软件应用效果”等信息,发布日期为从2014年1月11日至2014年4月21日。
其中,“无锡源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介绍中显示“无锡源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秉承‘客户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欢迎惠顾!
”虎易网中源道公司“公司首页”中显示产品总数38,“本公司较新发布商品”中有“TESA-MH3D三坐标、TESA内径千分尺、瑞士tesa杠杆表、瑞士TESA轴类测量仪、Mahr测高仪、日本三丰投影仪、USB视频显微镜”等产品;
“联系我们”中显示联系人为“程淮敬”,并有联系方式。
在产品具体介绍页面显示产品价格为“面议”、发布商名称为“无锡源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为“程淮敬”,并配有详细说明。
hi1718网中源道公司网络页面“最新产品”中有“江苏测高仪、苏州测高仪、中国三坐标、瑞士tesa杠杆表”等产品,在产品具体介绍页面显示产品价格为“电议”、经营模式为“代理商”、企业名称为“无锡源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为“程淮敬”,并配有详细说明。
佳工网源道公司页面显示有“来自海克斯康集团的产品、技术与方案。
显著影响着我们的世界……”的文字介绍,“最新产品”中有“弹簧拉压试验机、USB食品显微镜、日本三丰投影仪、瑞士TESA轴类测量仪、瑞士tesa杠杆表”等产品。
中国供应商网中源道公司网络页面“公司简介”中显示“源道公司主营海克斯康尼康雷尼绍等主要测量工具,主要服务对象:工业测量、大地、计量。
”“精品橱窗”中显示有“Mahr测高仪、瑞士TESA轴类测量仪、红外线测温仪”等产品,在产品具体介绍页面显示产品价格为“面议”,订货量“不限”,并附有“程先生”联系方式以及产品说明。
五、其他情况2020年1月13日,海克斯康公司与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协议,约定:律师服务费计费方式为按执行到位的标的额实行风险代理协商收费,律师服务基本费为5000元,另外办案实际支出费用(如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翻译费、查档费、复印费、邮寄费、办案所需差旅费等)均由海克斯康公司承担并另行支付,凭票按实结算等。
2020年4月1日,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向海克斯康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为律师费,金额为5000元。
2020年3月4日,江苏省苏州市苏城公证处向海克斯康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为公证费,金额为2500元。
在海克斯康公司官网“常用备件”文中写有“通过TESA在中国设立的测头系统报税仓库,RENISHAW在上海转为海克斯康设立的零延迟仓库,为我们提供充分快捷的货源储备”。
在海克斯康公司官网产品中心中展示的产品有“TESA测高仪、TESA电感测头、TESAUPZ20边台、七轴绝对臂测量机”等产品。
网络查询“TESA”,显示:苏州天萨精密量仪基数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日宣告成立,为瑞士TESA集团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而TESA又为海克斯康集团的一部分,海克斯康集团是全球信息技术供应商;
股东为HEXAGONMETROLOGYAB。
海克斯康京东官方旗舰店网页中标有“对照表-雷尼绍”。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一、源道公司是否为海克斯康公司的二级代理经销商;
二、源道公司在网站上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源道公司在网站上宣传其为海克斯康公司授权经销商并销售非海克斯康公司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张秀媛、高浩珉应当承担的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源道公司系海克斯康公司的二级代理经销商。
根据海克斯康公司与宝力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宝力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发展下级经销商。
而下级经销商并不与海克斯康公司直接签订经销协议,但需要在《项目报备表》中注明,而从实际发生业务往来时报备的《项目报备表》可以确定,源道公司的二级代理经销商的身份是得到确认的。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源道公司在网站上使用案涉商品的行为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海克斯康公司作为注册人对第4290434号“”、第4290433号“”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但在本案中,海克斯康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第×××64号“”注册商标及第×××59号“”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源道公司系海克斯康公司的二级代理经销商,其所取得的授权是基于分销商宝力公司所取得的授权。
而在宝力公司与海克斯康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明确“任何海克斯康标识和广告的使用都必须经海克斯康同意”,“未经海克斯康授权,分销商不能冒用海克斯康名义进行宣传”,源道公司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取得海克斯康公司对于“”、“”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一般来说,在产品销售等商业领域中,经营者为了向消费者描述其制造、销售的商品,应当允许其正当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但经营者不能以其描述的需要为由随意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
本案中,源道公司在其网站中的显著位置直接使用“”“”注册商标作为其网站的宣传,而非仅用于指示所销售的商品,显然已经超出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边界。
故源道公司在其网站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侵害了海克斯康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源道公司在网站上宣传其为海克斯康公司授权经销商并销售非海克斯康公司产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虽然海克斯康公司采购TESA及雷尼绍品牌产品作为其产品配件,但是这并不影响海克斯康公司在测量设备等方面与TESA及雷尼绍品牌测量设备存在竞争关系。
源道公司在其网站上擅自使用“海克斯康集团”“海克斯康三坐标授权经销商”“我们是海克斯康计量”字样以及海克斯康公司的介绍,足以引人误认为源道公司与海克斯康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将源道公司销售的产品及服务与海克斯康公司的品牌、产品及商誉、市场竞争优势相联系,以利于源道公司销售海克斯康公司许可之外的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股东对公司仅负有出资义务,非在例外情形下不应对公司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故对于海克斯康公司要求张秀媛作为源道公司的股东对其担任股东期间源道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意见,依法不予支持。
但高浩珉作为案涉网站的负责人,需要负责案涉网站的设计、维护工作,故其对案涉网站的侵权行为是存在主观故意的。
虽然海克斯康公司提供的录音不能显示高浩珉还存在利用案涉网站获得交易机会,但其不关闭网站,仍会使得浏览该网站的消费者因对网站相关信息产生误解进而损害海克斯康公司的权益。
故高浩珉应当对案涉网站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实施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海克斯康公司要求高浩珉停止在案涉网站上使用第42900434号、第4290433号注册商标、停止在案涉网站上以海克斯康公司名义进行宣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由于本案中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
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海克斯康公司案涉注册商标和品牌知名度、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主观过错程度,海克斯康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高浩珉赔偿海克斯康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一、高浩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害海克斯康公司第4290434号“”、第42904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停止以海克斯康公司名义对外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高浩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海克斯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三、驳回海克斯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13元,由海克斯康公司负担4952元,由高浩珉负担961元。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在二审中亦均无补充提交证据。
二审另查明:2019年2月12日《无锡源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清算报告》显示:“本公司2018年12月25日起停止经营,成立清算组并进入清算程序……公司清算情况如下:……三、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及清偿情况:已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无欠税款、公司所有债务已清算完毕。
四、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1000元,已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张秀媛占股50%,已分配500元正,高浩珉占股50%,已分配500元。
”二审中,海克斯康公司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称,鉴于源道公司已注销,即使源道公司构成侵权行为,其放弃对源道公司剩余财产要求赔偿的主张。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一、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二、高浩珉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认为:一、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虽然源道公司网站主要销售海克斯康公司的产品,但源道公司在网站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海克斯康”、“HEXAGON”标识,与海克斯康公司所享有的第4290434号“”、第4290433号“”商标完全相同,已经构成了商标性使用,超越了一般销售商为说明产品来源而合理使用商标的边界,侵犯了海克斯康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源道公司网站在“关于我们”的介绍中直接使用了海克斯康公司的公司介绍,且在网页上有“我们是海克斯康计量”等宣传用语,足以引人误认为源道公司与海克斯康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
二、高浩珉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高浩珉作为涉案源道公司网站的登记负责人,其理应承担网站的设计、维护工作。
源道公司注销后,网站仍能正常浏览且网站内容涉嫌侵权。
因源道公司已无法成为侵权主体,故网站负责人高浩珉应就涉案网站上的被诉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高浩珉提出的其为职务行为,不应承担个人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及海克斯康公司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高浩珉赔偿海克斯康公司5万元并无不妥。
综上,高浩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高浩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