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21号原告:孙兴颂,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秀,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宇,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濮阳县金美塑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户部寨镇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艳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美,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濮阳县金美塑编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温州伍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萧江镇长兴路长兴公寓23-26号。
法定代表人:谢淑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宇、林海,瑞安市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孙兴颂诉被告濮阳县金美塑编有限公司、温州伍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孙兴颂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兴颂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兴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兴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