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孙兴颂与濮阳县金美塑编有限公司、温州伍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1民初21号
案件名称孙兴颂与濮阳县金美塑编有限公司、温州伍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兴颂,濮阳县金美塑编有限公司,温州伍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21号原告:孙兴颂,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秀,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宇,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濮阳县金美塑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户部寨镇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艳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美,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濮阳县金美塑编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温州伍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萧江镇长兴路长兴公寓23-26号。

法定代表人:谢淑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宇、林海,瑞安市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孙兴颂诉被告濮阳县金美塑编有限公司、温州伍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孙兴颂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兴颂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兴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兴颂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