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3577号原告: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1号院6号楼5层1单元610。
法定代表人:刘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月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鲤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郑秀华。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莆田市月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