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58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华,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豪,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鑫卓瑞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双汇路与光明中路交叉口向东20米向东路南。
法定代表人:陈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山,男,1973男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鑫卓瑞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