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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一点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15民初2501号
案件名称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一点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南京一点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15民初2501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916891XK,住所地在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822弄129支弄1号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

被告:南京一点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YE9AH3L,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高新园玉树路88号文鼎雅苑14幢535室。

法定代表人:张芸。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根上海公司)诉被告南京一点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点点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生根上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9241271号、第19241272号、第19241273号、第19241274号、第19241275号“一点点”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判令被告就其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花费的合理必要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案外人楼更深系第19241271号、第19241272号、第19241273号、第19241274号、第19241275号“一点点”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上诉商标目前均处于有效期内,前述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楼更深现已授权原告使用前述注册商标,并授权原告以自身名义就侵害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原告的“1点点”奶茶品牌知名度高、为网红产品,加盟店面遍布全国各地,深受消费者喜爱。

现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管理的网站上将原告的注册商标“一点点”用作其广告宣传,收取高额加盟费,根据《商标法》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和服务上突出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原告品牌影响重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被告在其网站上擅自使用与原告有一定影响力的店面装潢、奶茶产品包装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以及在企业字号中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的名称,足以引人误认为是原告的商品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查明:被告一点点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在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张芸(持股比例80%)、张春官(持股比例20%),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

企业管理咨询;

企业营销策划;

企业形象策划;

展览展示服务;

酒店管理咨询;

食品销售;

市场调查;

礼仪服务;

软件开发。

2021年4月26日,一点点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了简易注销,2021年5月3日核准注销。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被告已注销,原告亦未变更被告,故原告生根上海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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