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811号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城区泉中韵茶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经营者:汪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绪泽,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臻,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历城区泉中韵茶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