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453号原告:邓玉祥,男,汉族,1957年1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洪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第3层之1。
法定代表人:周某1。
被告:中山市古镇名利达照明电器门市部。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卡。
经营者:周某1。
原告邓玉祥诉被告中山市洪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名利达照明电器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邓玉祥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邓玉祥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玉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邓玉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