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902号原告:温建平,男,汉族,1986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米良,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青岛创维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7号3栋3208户。
法定代表人:杨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思岐,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建平与被告青岛创维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立案。
原告温建平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建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建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建平负担。
原告温建平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