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4861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郾城区沙北诚铭商行,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昆仑路与海河路交叉口西路南。
经营者:芮学涛,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郾城区沙北诚铭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