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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昌乐县汉庭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7民初186号
案件名称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昌乐县汉庭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昌乐县汉庭宾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7民初186号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F33室。

法定代表人:何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克瑞,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乐县汉庭宾馆,经营地址:昌乐县方山路6129号2号商业楼37号商铺。

经营者:魏进华,男,汉族,1964年7月24日,住山东省昌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昌乐县汉庭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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