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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装备协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3知民初106号
案件名称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装备协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装备协会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知民初106号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装备协会,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沙市道46号。

法定代表人:曹汉媛。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装备协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颖鑫审判员  陈 洋审判员  张 铮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庞海龙书记员杨东蕾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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