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4776号之一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胡秀楼,女,196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胡秀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胡秀楼须以公告方式送达,本院于2018年5月8日作出(2018)浙0110民初4776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以书面方式告知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接到本院诉讼费用交纳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且于2018年5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