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茶茗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柯燕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建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东,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茶茗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茶茗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宝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32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纳宝公司提交的(2017)粤中凤翔第2306、2313、2317号公证书等证据显示中茶茗品公司通过网络购买并在中山市收取被诉侵权产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的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中山市是本案侵权行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为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茶茗品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中茶茗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中茶茗品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应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纳宝公司以中茶茗品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纳宝公司提交的(2017)粤中凤翔第2306、2313、2317号公证书等证据显示,纳宝公司在中茶茗品公司的网上店铺购买并在中山市收取被诉侵权产品,由于收货行为属于销售行为的必要环节,因此中山市可视为侵权行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虽然中茶茗品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但纳宝公司选择向具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中茶茗品公司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从而排除原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 萍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王晓琴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