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冀1102刑初160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壮壮,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大名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裕峰,河北新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雷,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汉族,初中文化,系石家庄市新华路新华烟酒店店主,住石家庄市桥**。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东,河北新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8〕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壮壮、刘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许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郑某、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邢壮壮、刘雷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购买假酒予以销售。
2017年9月26日,二被告人被抓获,衡水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在刘雷经营的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新华烟酒门市及其库房内查获假冒衡水老白干、茅台、五娘液、泸州老窖等知名品牌白酒100余箱,在邢壮壮的石家庄市上中储仓库一库房内查获假冒衡水老白干、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泸州等知名品牌白酒130余箱,上述酒品经鉴定均为假冒产品。
经衡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雷涉案假冒品牌白酒价值181112元,邢壮壮涉案假冒品牌白酒价值587216元。
另查明,被告人邢壮壮销售给被告人刘雷假冒泸州老窖五箱,价值12450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搜查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鉴定证明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壮壮、刘雷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销售,其中邢壮壮数额巨大,刘雷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
因系犯罪未遂,且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二被告人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邢壮壮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邢壮壮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邢壮壮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非自首,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雷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雷交代进货渠道,有立功表现的意见,该情节属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非立功,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邢壮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9月25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
罚金已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酒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衡水市公安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