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899号原告:东莞市云仕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横坑三星工业区恒星路**。
法定代表人:陈忠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三元,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甲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赛格广场**2009A。
法定代表人:蒋红梅。
被告:深圳市坪地金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四方埔社区沙吓**101法定代表人:蒋明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云仕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甲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地金利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44××××.3)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东莞市云仕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云仕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云仕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莞市云仕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