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民初39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6232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俊海百货超市,注册经营场所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文登路居委,实际经营场所日照市东港区胶州路维多利亚步行街一楼沿街门市,注册号371102600498164。
经营者:李海燕,女,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俊海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