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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不同凡响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15执1610号
案件名称杭州不同凡响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不同凡响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苍南县西岸酒吧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15执1610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不同凡响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玉茹,总经理。

被执行人苍南县西岸酒吧,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新世纪花园****北侧。

经营者:陈传和,男,1978年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西园东路**。

本院在执行(2017)沪0115民初43489号杭州不同凡响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苍南县西岸酒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苍南县西岸酒吧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5民初434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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