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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蓝海林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胜区蓝海盛宴酒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内06民初321号
案件名称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蓝海林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胜区蓝海盛宴酒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蓝海林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胜区蓝海盛宴酒店;东胜区蓝海刘氏凤凰楼;东胜区胡烤唐涮坊;东胜区蓝海商务大酒店;东胜区蓝海林顿酒店;鄂托克民族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6民初321号 原告: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淄博**。

法定代表人:张春良,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文,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蓝海林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铁**团结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治国,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永志,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丰,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胜区蓝海盛宴酒店,住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纺织东街**div> 经营者:宋来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系公司员工。

被告:东胜区蓝海刘氏凤凰楼,住所地,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iv> 经营者:尚永明。

被告:东胜区胡烤唐涮坊,住所地,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iv> 经营者:赖建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燕,系公司员工。

被告:东胜区蓝海商务大酒店,住所地,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乌审东街东联学校对面iv> 经营者:尚永明。

被告:东胜区蓝海林顿酒店,住所地,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东环路汇能办公商务中心**iv> 经营者:尚永明。

被告:鄂托克民族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百眼井路南职中对面> 经营者:尚永明 原告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蓝海林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胜区蓝海盛宴酒店、东胜区蓝海刘氏凤凰楼、东胜区胡烤唐涮坊、东胜区蓝海商务大酒店、东胜区蓝海林顿酒店、鄂托克民族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

原告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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