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245号原告:张家港市邦诚环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乐西村。
法定代表人:殷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建明,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梦韬,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虎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齐心村。
法定代表人:陈峰。
原告张家港市邦诚环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虎跃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张家港市邦诚环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张家港市邦诚环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邦诚环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邦诚环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