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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吴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1民初197号
案件名称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吴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吴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1民初197号 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二路5号-3。

法定代表人:刘春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群,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薇薇新娘公司)与被告闽侯县上街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以下简称闽侯薇薇新娘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闽侯薇薇新娘店于2018年3月13日注销,原告遂申请将本案被告变更为闽侯薇薇新娘店的经营者吴群,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被告吴群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薇薇新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吴群在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薇薇新娘”文字标识的侵犯原告第341993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吴群停止在其字号上使用“薇薇新娘”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吴群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整;

4.吴群在《福州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5.本案诉讼费用由吴群承担。

在庭审过程中,青岛薇薇新娘公司向本院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青岛薇薇新娘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经营“薇薇新娘”婚纱品牌,赢得广大消费者信赖,获得“全国摄影名店”等称号。

2004年,青岛薇薇新娘公司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注册了第3419936号“薇薇新娘”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0类:照相底片冲洗,照相冲印,照相排版等,注册有效期已续展至2024年7月27日。

2011年12月,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正式进驻淘宝天猫,现拥有直营店、加盟店等共1600家,“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品牌已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的声誉。

2017年11月,青岛薇薇新娘公司调查发现,吴群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门店门头、名片等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薇薇新娘”文字标识,使消费者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吴群的行为已侵犯了青岛薇薇新娘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擅自将青岛薇薇新娘公司的商标作为字号使用的行为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为此,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吴群辩称,涉案店面1998年就已经在经营,当时也是取名为“薇薇新娘”,其是在2010年从他人处转来经营。

青岛薇薇新娘公司在深圳市法院起诉的案件败诉,本案与该案情况一样,青岛薇薇新娘公司的商标核准使用在第40类,而闽侯薇薇新娘店的经营范围是婚纱摄影,属于第41类,类别不相同也不近似,故吴群不构成侵权,即使侵权,对方诉请的赔偿金额也过高。

涉案店面已于诉讼前转让给他人,工商登记也已注销。

青岛薇薇新娘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2015)青市南证民字第219号公证书(商标注册证);

2.(2015)青市南证民字第220号公证书(商标续展注册证明);

证据1、2证明青岛薇薇新娘公司自2004年7月28日开始对第3419936号“薇薇新娘”商标在第40类中的照相冲洗等服务项目上享有专用权。

3.商评字[2013]第44788号裁定书;

4.(2014)高行(知)终字第2992号行政判决书;

证据3、4证明青岛薇薇新娘公司从2000年开始就已经将“薇薇新娘”商标作为商业标识进行使用。

5.著名商标证书;

6.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

7.中国婚纱摄影十大优秀企业荣誉证书;

证据5-7证明青岛薇薇新娘公司及其“薇薇新娘”商标具有较高声誉。

8.(2017)浙台东证字第6584号公证书,证明吴群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薇薇新娘”商标的情况。

9.公证费发票,证明青岛薇薇新娘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用。

10.(2017)青市南证民字第108号公证书,证明“薇薇新娘”商标为省著名商标。

11.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三份,证明“薇薇新娘”商标的授权许可情况。

吴群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薇薇婚纱摄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壹份,证明相同情况下,青岛薇薇新娘公司败诉。

2.照片冲印外包单据,证明闽侯薇薇新娘店的照片冲印系委托第三方。

经法庭质证和审查,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 一、对青岛薇薇新娘公司提交的证据 吴群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4、9-11由法院审核;

证据5-7的真实性由法院审核,但对其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该些证据不能证明青岛薇薇新娘公司及其品牌具有较高声誉;

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确认公证书中涉及的“薇薇新娘”店面是其曾经经营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薇薇新娘公司已提供证据1-3、6-11的原件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4系他案判决,与本案无关;

证据5没有原件核对,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二、对吴群提交的证据 青岛薇薇新娘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第40类与第41类是否是相近似的服务类别,国家商评委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都已经作出近似的认定;

对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均有异议。

即使吴群将照片冲印业务外包给第三方,但是相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讲,婚纱照片的摄像及摄影服务均是由吴群对外提供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薇薇新娘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该判决系他案判决,与本案无关;

证据2无原件核对,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青岛薇薇新娘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7日,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婚纱摄影、婚纱出租等。

2004年7月28日,青岛薇薇新娘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3419936号“薇薇新娘”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07月28日至2014年07月27日,核定服务项目(第40类):照相底片冲洗;

照相冲印;

照相印刷;

照相排版;

艺术品装框;

艺术品装帧(截止)。

目前该商标有效期已续展至2024年07月27日。

2011年12月21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企业信用与社会责任协会共同命名青岛薇薇新娘公司为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2013年7月3日,中国人像摄影学会认证青岛薇薇新娘公司为2012—2013年度中国婚纱摄影十大优秀企业。

2016年12月8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青岛薇薇新娘公司第3419936号“薇薇新娘”商标为山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2017年11月15日,青岛薇薇新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海波向浙江省台州市东海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年11月17日,金海波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来到闽侯县××××号门面显示“薇薇新娘”的店铺,对该店铺的门面现状进行了拍照,并取得名片一张。

同年11月20日,该公证处作出(2017)浙台东证字第6584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证明。

公证拍摄的照片显示:该店铺的门面招牌上使用了“薇薇新娘”四个字;

名片上印有“薇薇新娘时尚婚纱摄影”,其中“薇薇新娘”以大字体突出。

吴群确认该店铺系其曾经营的闽侯薇薇新娘店。

另查明:青岛薇薇新娘公司曾分别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薇薇新娘婚纱摄影、秦皇岛市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薇薇新娘婚纱影楼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将第3419936号注册商标许可给对方使用三年,每年商标许可使用费5万元。

青岛薇薇新娘公司为本案维权支付公证费800元,未提交其他合理费用的证明。

又查明,闽侯薇薇新娘店设立于2014年7月2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系吴群,经营范围:摄影、婚纱出租、化妆服务。

2018年3月13日,该店已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青岛薇薇新娘公司是第3419936号“薇薇新娘”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吴群在其经营的门店的招牌上及员工名片上使用“薇薇新娘”文字标识的行为是否侵害青岛薇薇新娘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将“薇薇新娘”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关于吴群是否侵害青岛薇薇新娘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javascript:SLC(209237,0)?)》的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本案中,“薇薇新娘”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40类“照相底片冲洗”等,吴群经营的闽侯薇薇新娘店的经营范围为摄影,照片冲洗与摄影服务在性质和内容上联系紧密,属于类似服务。

闽侯薇薇新娘店的店铺招牌以及员工名片上使用的“薇薇新娘”与涉案商标几乎完全相同,仅字体不一样,该使用行为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闽侯薇薇新娘店与青岛薇薇新娘公司有一定关联,容易导致混淆。

故吴群的行为已侵犯了青岛薇薇新娘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其次,吴群将“薇薇新娘”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青岛薇薇新娘公司及吴群均从事婚妙摄影业务,属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业者。

“薇薇新娘”是青岛薇薇新娘公司的注册商标,同时也系其企业名称的字号。

吴群将“薇薇新娘”登记为企业字号且未规范使用,具有攀附“薇薇新娘”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容易引人误认为是青岛薇薇新娘公司的婚纱摄影服务,其行为违法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最后,关于吴群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青岛薇薇新娘公司要求吴群停止使用“薇薇新娘”文字标识的行为,本院予以支持。

青岛薇薇新娘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考虑到其难以证明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额及吴群的获利,本院依据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青岛薇薇新娘公司的知名度、涉案商标许可使用的情况,吴群经营的店铺所处的地段和面积、侵权主观过错程度、侵权的期间等具体情节,以及青岛薇薇新娘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13000元。

关于青岛薇薇新娘公司要求吴群登报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由于青岛薇薇新娘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吴群的侵权行为已对其公司商誉造成负面影响,故其该项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吴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薇薇新娘”标识;

2吴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3000元;

三、驳回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

由吴群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瑞钦 审 判 员  吴旭华 人民陪审员  张福荣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黄金凤 书记员施国琴 附:一、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条第二款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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