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9187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国(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
委托代理人:任振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碧霞,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登喜米兰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益和北路37号3栋901房。
法定代表人:曾庆喜。
被告:佛山市登喜米兰皮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58号第三栋二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喜。
被告:胡荣泽,男,汉族,1964年4月22日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刘秋生,男,汉族,1965年7月6日生,户籍地:广东省兴宁市,被告:曾庆喜,男,汉族,1969年8月4日生,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被告:陈丹虹,女,汉族,1987年3月5日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诉被告广州市登喜米兰皮具有限公司、佛山市登喜米兰皮具贸易有限公司、胡荣泽、刘秋生、曾庆喜、陈丹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荣泽、刘秋生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申请系合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撤回对被告胡荣泽、刘秋生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