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1民初3348号原告:深圳市有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东门南路1096号瑞鹏大厦2栋15C-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吴俊霖。
诉讼代理人:刘婷,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
诉讼代理人:郑婉茹,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
被告:广州昌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新科工业路88号凯升大厦2楼A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8675311F。
法定代表人:王鹏。
诉讼代理人:范林军,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05U法定代表人:吴俊霖。
诉讼代理人:刘婷,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
诉讼代理人:郑婉茹,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
被告:广州昌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新科工业路88号凯升大厦2楼A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8675311F。
法定代表人:王鹏。
诉讼代理人:范林军,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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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俊霖。
诉讼代理人:刘婷,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
诉讼代理人:郑婉茹,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
被告:广州昌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新科工业路88号凯升大厦2楼A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8675311F。
法定代表人:王鹏。
诉讼代理人:范林军,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石岐区有茶饮品店,住所地经营者:罗兰兰。
诉讼代理人:李萍,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曹继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有道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昌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市石岐区有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有道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州昌康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有道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