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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家斌、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2471号
案件名称邱家斌、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邱家斌,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最高法民申24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家斌,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坤,北京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北京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西路*号楼*层**单元。

法定代表人:萧忠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第五工业区朗山二路*号赛霸科技楼*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高云峰,该公司执行(常务)董事。

再审申请人邱家斌因与被申请人厦门诚毅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毅公司)、大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终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邱家斌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原审法院认定邱家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但却没有对该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

邱家斌并不存在恶意抢注的前提和事实。

2.原审法院对诚毅公司、大族公司对于“泉天下”文字的使用,总共有几处,哪些是作为项目名称使用,哪些是作为商标标识使用,没有查清。

3.原审法院对于诚毅公司、大族公司将“泉天下”作为商标标识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没有进行近似性比对。

4.原审法院对于邱家斌诉请诚毅公司、大族公司停止使用“泉天下”商标是否合法没有进行审查。

(二)原审判决适用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错误。

据此,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诚毅公司、大族公司承担。

大族公司提交意见称,(一)诚毅公司、大族公司使用“泉天下”早于邱家斌申请注册长达三年之久,是“泉天下”合法的在先使用权利人。

(二)邱家斌与诚毅公司、大族公司在使用方式、消费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异,不存在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

(三)邱家斌请求赔偿于法无据,且邱家斌不开发房地产,不存在任何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四)一、二审判决保护在先权利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中均有直接指明法律规定或虽未指明条款但援引相关条款内容或进行细致说理。

据此请求本院驳回邱家斌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诚毅公司、大族公司将“泉天下”三字使用于其开发销售的楼盘项目中,是否侵害了邱家斌所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涉案第13098382号“泉天下”商标由邱家斌于2013年8月19日申请注册,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金融服务、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住房代理、商品房销售、保险、受托管理、办公室(不动产)出租、住所(公寓)。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使,不应妨碍他人在其商标申请注册前善意地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相同或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诚毅公司、大族公司将与邱家斌的涉案商标相同的“泉天下”三字用于标识其开发销售的别墅群楼盘项目,在相关的宣传销售活动中以“泉天下”指代该楼盘项目,实质上也是对“泉天下”的一种商标性使用。

在案证据《海峡导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地产管理局同安分局作出的同国土房函[2013]22号《关于履行“汀溪温泉别墅山庄”用地范围调整告知义务的函》、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作出的(2013)厦鹭证内字第04653号《公证书》显示,诚毅公司、大族公司至迟于2010年10月已将“泉天下”作为其开发销售的别墅群楼盘项目名称使用并进行宣传销售,早于邱家斌涉案商标注册申请日。

“泉天下”楼盘项目已于2013年4月开始交房,而邱家斌2014年5月9日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设立个体工商户顺德区容桂泉天下房产中介服务部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2016年7月5日后才将“泉天下”作为商标使用于该中介服务,且该商标的实际使用亦未涉及商品房销售。

因此,诚毅公司、大族公司在先使用“泉天下”作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名称的行为,不存在攀附邱家斌涉案商标声誉的可能和必要,客观上也不构成混淆,二审法院认定诚毅公司、大族公司未侵害邱家斌的涉案商标权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邱家斌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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