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民辖终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必来客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出口加工区A4-8-1、A-8-2地块现代综合物流中心-新材料产品物流功能区*幢*层。
法定代表人:詹美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建锦,男,197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审被告:永德县必来客中西式快餐厅。
住所: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永福路(永德县第一中学后门)。
经营者:王自新。
上诉人云南必来客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建锦、原审被告永德县必来客中西式快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8民初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云南必来客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据此,应认定为上诉人的住所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高建锦与上诉人及其他被告商标权侵权纠纷案已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正在审理过程中,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避免诉累。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原审原告主张原审被告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地位于临沧市永德县,按照相关集中管辖的规定,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