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5民初6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县清水鹏展超市,住所地冠县清水驻地。
经营者:霍巧玲,女,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坤展,男,与霍巧玲关系,住山东省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克松,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推荐人冠县清水镇清水中街村民委员会,住山东省冠县。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冠县清水鹏展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2月8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冠县清水鹏展超市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