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8民初175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号****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浩宸,云南兴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临沧市临翔区永明眼镜眼视光中心(原名称为:临沧市临翔区永明眼镜眼视中心)。
住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路步森街1-5-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8。
法定代表人:祝荣明。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沧市临翔区永明眼镜眼视光中心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6月25日提出变更了第三项诉讼请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