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勇恒文具店、林勇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0107民初4068号
案件名称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勇恒文具店、林勇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勇恒文具店,林勇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07民初4068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月寒。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雄,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勇恒文具店。

经营者:林勇军。

被告:林勇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勇恒文具店、林勇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