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民初224号原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卫武,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异,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启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杨清宇,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36元,减半收取7568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