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初221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初建,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静,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浙水湾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新民主路***号*楼门面,经营者张先文,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3********。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习艳,该超市员工。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红锦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武铁小区**栋,经营者彭向晴。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浙水湾超市、被告武汉市武昌区红锦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