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民初521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晨,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西市顺华超市。
经营者:任来顺。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莱西市顺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