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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胜与常州伟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德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990号
案件名称孙志胜与常州伟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德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志胜,常州伟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德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曾福威,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990号原告:孙志胜,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伟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季昌和。

被告:常州德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曾福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福威,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卢润姿,均系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志胜诉被告常州伟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德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曾福威、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孙志胜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胜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孙志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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