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2民初262号原告:唐山市陶瓷协会,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河东路37号,统一���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夏剑石,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月,河北悦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润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华岩路9号商店街2F-8.9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齐有霞。
被告:上海敏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黄楼镇杜坊村送家宅58号2幢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童XX,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峰峰矿区裕行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新坡镇后朴子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林亭,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唐山市陶瓷协会与被告唐山润良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敏杨商贸有限公司、峰峰矿区裕行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因商标权权属、侵权纠���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唐山市陶瓷协会于2018年6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唐山市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