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145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博通通讯器材经营店。
经营者:张晓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前,男,1990年5月1日出生,系该店员工。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博通通讯器材经营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