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5民初482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天陶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道贵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89375629U。
经营者:王志森,董事长。
被告:黄三华,女,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天��卫浴有限公司、黄三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