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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东财烟酒商行、长沙市雨花区阿东烟酒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03民初2450号
案件名称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东财烟酒商行、长沙市雨花区阿东烟酒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东财烟酒商行,长沙市雨花区阿东烟酒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3民初2450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天,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东财烟酒商行,经营地长沙市天心区体育新城摩天轮铺面2F02、2F05。

经营者:朱苏仙,女,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继明,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系朱苏仙的丈夫。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阿东烟酒店,经营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号附近(门头名称:国窖1573茅台酒.东财烟酒)一侧:金铭图文广告。

经营者:朱继明。

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受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东财烟酒商行、长沙市雨花区阿东烟酒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东财烟酒商行、长沙市雨花区阿东烟酒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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