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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陈霞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03民初2444号
案件名称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陈霞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陈霞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3民初2444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董事长。

被告:陈霞,女,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霞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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