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3民初2444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董事长。
被告:陈霞,女,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霞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