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67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琳,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大河数码自有营业厅,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490号大河数码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1。
负责人:汪小华。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大河数码自有营业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丁延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