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晋07民初2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昱坤,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鹏辉,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阳县聚鑫轩超市,住所地山西省寿阳县南关街铁道北路芮鑫家园*号楼(绿膳源大酒店旁)。
经营者刘北点。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寿阳县聚鑫轩超市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