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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再华--大桥综合批发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9民初48号
案件名称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再华--大桥综合批发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龙再华--大桥综合批发市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9民初48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蓝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林,男,该公司法务主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逊,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龙再华--大桥综合批发市场,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大桥综合批发市场。

经营者:龙再华,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德保,男,194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再华--大桥综合批发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依据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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