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9民初48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蓝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林,男,该公司法务主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逊,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龙再华--大桥综合批发市场,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大桥综合批发市场。
经营者:龙再华,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德保,男,194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再华--大桥综合批发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依据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