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9民初42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蓝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林,男,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逊,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益阳市资阳区丽宝糖果批发部,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大桥综合批发市场。
经营者:刘丽英,女,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市资阳区丽宝糖果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依据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