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9民初40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蓝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林,该公司法务主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逊,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资阳区春华副食批发部,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大桥综合批发市场98号。
经营者:龙春华,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安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阳区春华副食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依据和解协议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